從銀行提款會犯法?
最近新聞報導, 國會眾議院前議長Dennis Hastert被起訴, 原因是他非法從他的銀行賬戶提取現金, 及向FBI聯邦調查局探員撒謊。可能你會問:從自己銀行賬目作提取也會犯法?美國不是有個人的自由嗎?難道提取銀行存款項也有罪嗎?

這位前議長原來因為要掩蓋多年前的性醜聞, 而被迫要支付對方「掩口費」。但他被起訴卻與這事無關, 而是因為他在自己銀行賬戶提取款項時, 故意每次只提取8千元, 並在短期內作多次8千元提取, 目的是要避免銀行將這些提取向美國財政部作申報。原來美國法律規定, 銀行客戶作超過1萬元現金提存, 都要向政府申報。這個法例不單銀行要遵守, 所有商業機構都要跟隨;例如, 你拿超過1萬
元現金去購買汽車, 車行也要向政府申報。這個法例的目的, 是要監管走私漏稅, 黑社會或恐怖份子的「洗錢」(money laundering)犯罪行為。
可是, 假如你對現金申報條例認識的話, 你會知道銀行不單要作上述的申報, 只要銀行懷疑客戶企圖避免申報, 即使現金提存金額在1萬元以下, 也要向政府作申報。這個申報的金額低得多:5千元。因此, 假如你在短期內從賬戶多次提取5千元, 或故意在銀行不同的分行提存超過5千元, 銀行便可能懷疑你是要避免申報, 結果是會以「被懷疑的交易」理由申報。
您讀到這裡, 可能會問:申報是銀行的責任, 並非客戶的責任, 銀行有沒有申報, 都與客戶無關, 為甚麼Hastert先生會被起訴呢?不錯, 美國是自由社會, 你從自己賬戶作任何金額的提存都可以, 但你不能企圖故意去避免申報。這個關鍵是你故意將要提取的金額「斬件」, 用意是令銀行不作申報;政府認為你有這個企圖, 不論銀行是否真的作了申報, 你都已經觸犯金融法例。
你會再問:企圖犯法與真正犯法不是有分別嗎?例如:我心中充滿貪婪, 想要打劫銀行, 但膽子不夠, 沒有下手, 只是心中想想而已, 難道心中有此企圖, 只是想想並無行動也犯法嗎?當然, 在這種情況, 你只是心中想想, 並沒有付諸行動, 是沒有違反法例。只有上帝才能知道你的內心思想, 他人是不知道的。可是, 這個現金申報的法例, 是禁止你作出某些行動, 因為這些行動本身便是犯法。Hastert先生並非因為沒有作申報而被起訴, 因為申報是銀行的責任;他被起訴的原因, 是企圖導致銀行不作申報。換句話說, 將提取「斬件」本身便是犯法的行為, 與銀行是否有作申報無關。
觸犯這種法例還有一個先決的條件, 就是你對法律有認識, 是明知故犯。Hastert先生是前議員, 對這個法例當然熟悉, 因此才想到將提取金額「斬件」。但他忽略了這個行為本身便是犯法。假如他被政府調查人員詢問時照實承認, 說不定不會被起訴。可是他撒謊, 更加深了企圖瞞騙的證據, 罪加一等。
讀到這裡, 你一定會問:假如我要提取或存入超過1萬元現金, 怎樣做才不會觸犯法規?答案很簡單:不要「斬件」, 光明正大地一筆過作提取, 便一定沒有麻煩(根據政府數字, 每年銀行申報報告達1千5百萬個, 另加上1百60萬宗「可疑交易」申報, 絕大多數是不被政府注意的)。假如你故意閃閃縮縮, 便造成「瓜田李下」的情況, 反而吸引政府注意, 即是將一件合法的事(現金提取)變成不合法(故意避免申報), 大家千萬不要這樣做。 (轉自林修榮理財)

